考办通知

[华师]关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说明

2021-10-24 23:02:52 广东自学考试服务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学校于2021年9月制定并印发了《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华师[2021]144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三款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就执行文件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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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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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课程平均分的计算规则


1.课程分数栏登记为“免修”“免考”的,不参加平均分的计算。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补考及格的科目均按60分计算。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平均分计算包含加考选考课程及毕业论文成绩。同一课程有两次或以上合格成绩的,取该课程最高成绩参加平均分计算。


4.非百分制课程分数(含毕业论文)按下表折算成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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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非百分制课程分数折算规则从2023年夏季学士学位申报开始执行)


(二)关于学位外语考试语种


非外语类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外语类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


(三)学生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证书落款日期6个月内,按学校通知要求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后中途放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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